新规定:广州无房产的落户,集体户这样安排

发布时间:2020-03-12

    3月5日,广州市政府15届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高校中职等非广州户籍学生、符合入户条件无合法住宅等人员,可申请迁入广州集体户口。新生儿登记时,若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新生儿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以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这几类人员可迁入广州集体户口

《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几类人员可以迁入广州集体户口: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以申请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已由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口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且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及其他入户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相应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此外,在本市亲戚朋友家庭居民户口搭户的人员,可以依条件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家庭居民户口的户主以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应当一并迁出。

父母一方是集体户口 新生儿在集体户口内出生登记

父母是集体户口,新生儿可否在集体户口内登记户口?

《管理规定》明确,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儿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新生儿随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新生儿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以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此外,集体户口人员死亡1个月以内,应当由其亲属或者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在穗购房、结束学业后须迁出集体户

《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到拟就业地。若通知后不来办理或无法通知的,本省生源将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由原籍公安机关登记户口;外省生源将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为该校设立1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行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经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应当申请将户口迁到其房屋处登记。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申请,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其户口迁到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管理规定》还要求,在审核、办理集体户口迁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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