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权属范围、登记、变更以及停车场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文件大概内容:
概念定义
据《办法》规定,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经批准后取得架空于地表之上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
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过街天桥、高架道路、城市高架铁路等架空的交通运输设施,以及架空运输自然资源管道、渡槽等空间的使用权。
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经批准后地表之下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同样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铁、隧道、地下自然资源运输管道、地下通道、地下商场、车库等空间的使用权。
使用权
可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来确定地上地下国有用地使用权权属范围、划分宗地。
地上地下国有用地所附建筑物则依据竣工验收文件、权属界线等按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规则划分基本单元。每一个基本单元与其所在宗地会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每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将具有唯一编码。
如果需要对国有用地使用权进行更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需改变使用权用途的,经批准后,需先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然后再申请办理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地上地下国有用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对国有用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需要提供以下几份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筑物已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单独申请地上、地下国有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需要提供第4、5项材料。
且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向有关部门获取第3、4、5、6项材料,不得重复调查(测绘)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
使用权(所有权)单独进行登记的,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上(或“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构)筑物”)。
此外,如果是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单独进行登记的,则需在文件中注明“人防工程”。
停车场
对于地上、地下机械式停车场(库)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应整体进行确权登记,不可以分割为单个车位进行办理登记。
机械式停车场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机械化停车场,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其必须依靠机械的整体运行和空间的交换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的目的。
就如广州天河员村牧业大厦的停车场则是采用这种机械式停车场。
分析
《办法》是首份对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的确权规定。将地上、地表和地下进行分层设立、分层供应。
此前,省自资局在2020年4月2日下发了《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与该《办法》不同的是,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对地上地下空间的确权登记。
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分层空间权属范围进行确定,结合近日下发的《办法》,省自资局有意借两份文件对地上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所有权确权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虽然其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但是如何设立,设立后的确权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办法》的出台则是对这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并率先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分层登记政策。
结语
土地确权在城市的发展中一直是不容忽视的一点,如果土地没有进行确权,后期就很容易出现利益纠纷、权益纠纷等问题。
而在旧改项目中,宅基地确权、房屋确权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村民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开发商在拆迁补偿阶段时的利益。
所以做好确权,也是为旧改做准备。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国有建设用地确权提供方向,也为旧改土地进行了“集转国”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确权提供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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